《律師法》第十壹條第壹款: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本人是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所以我可以參加司法考試,但是除非辭職,否則不能做律師,也不能做實習律師。
但司法部從2002年開始搞公職律師,即在公務員隊伍中選拔壹些具有律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的人擔任律師,代表政府進行訴訟或提供法律援助。各地做法不壹。詳情請咨詢當地司法局。
擴展數據:
律師資格證書的取得:
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閱卷。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將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數和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考試結束後確定並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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