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務員喪葬津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3.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大困難多補助、小困難少補助、無困難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壹般來說,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維持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在本地區實施本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傷保險,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