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贈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贈法人應當設立董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董事長和其他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贈法人應當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捐贈法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捐贈法人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贈人或者主管機關等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捐贈法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基於該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投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辦理的,應當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轉讓給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