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2、女年滿四十周歲、男年滿五十周歲的下崗職工;
3.低保戶和低收入邊緣戶的家庭成員;
4.雙方都失業(下崗)的夫妻;
5.失業的殘疾人、烈士和退伍軍人;
6.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父母;
7.貧困家庭的失業大學畢業生;
8、市政府根據用人需要確定的人員。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於就業困難人員過渡性安置的崗位。主要包括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崗位和公共管理崗位,不包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公益性崗位補貼是指街道(社區)或其他經批準的勞務派遣組織安排就業困難家庭、零就業高校畢業生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實行統壹管理、統壹發放工資、統壹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地方財政會補貼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第八條所指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以首次核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為準),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