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六條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七條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保護的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引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區人民政府協商補償生態效益。
第四十九條國家嚴格保護公益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在滿足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論證,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和森林旅遊。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