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就違反法律、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公益訴訟。我國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根據適用訴訟法的性質或訴訟標的的不同進行劃分。民事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汙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公民個人信息權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損害了公眾的利益。行政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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