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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公章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公章的適用範圍如下:

(1)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文件、出具的介紹信、提交的報表均應加蓋公司公章;

(2)屬於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加蓋部門印章;

(三)合同專用章;

(4)財務會計業務財務專用章。

2.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武裝力量、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以及具有法定名稱的合同、金融、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是指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議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印章。

二、公章的使用程序是怎樣的?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等印章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登記表方可蓋章,同時將打印好的文件復印件交辦公室備案;

2.使用公章時,必須建立印章登記制度,審批程序必須嚴格。辦公室有權拒絕打印不符合規定和非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和合同;

3.禁止填寫空白合同、協議、證明、介紹信。因特殊工作確需發放時,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公司報告辦理手續的目的,不用的必須馬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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