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程序上講,覆蓋文檔的空白處是沒有問題的,從行業規範(行為)上講,這樣做是不合適的,也是有風險的。只要是蓋有公司公章的文件,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白紙上蓋公章存在很大的風險。在文件的空白處蓋章可能會使掃描件或影印件變假,因為不遮蓋文字更方便更改,所以在空白處蓋章也有很大的風險。所以以上兩種情況說明,在空白處打掩護是非常危險的。這種做法不是特例,盡量不要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除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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