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
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八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