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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性:

公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公證法》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性: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相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及時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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