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保護和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破案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但舉報單位為犯罪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及其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個人獎勵方式有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榮譽獎項包括授予旗幟、證書、獎牌、證書等。對舉報有功單位的獎勵壹般采取榮譽獎勵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