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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傷害他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在校打架,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是否盡到監護管理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由學校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即學校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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