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由學校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即學校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