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14周歲以下的自然人,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成熟,不具備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控制自己行為和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因此,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對預備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