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二條第三款,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以牟利為目的的案件,非法收購林區樹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案件,非法收購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案件;非法收購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非法收購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用於盜伐、濫伐林木的,為重大案件;非法收購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非法收購珍貴樹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盜伐、濫伐林木20株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