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1)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證明: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均可公證,書面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3)法律事實的證明:凡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都可以公證。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事件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但能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4)無爭議事實的證明:有些事實不壹定具有法律後果,但為了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也不得不進行公證。如果證明某人的戶籍或居住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追債文書和物品沒有疑問的,證明對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為準備日後訴訟,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⑦保管好遺囑和文件。
(8)辦理公證相關輔助工作,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