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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自擬遺囑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公證遺囑優先於未經公證的自書遺囑。如果兩個遺囑都經過公證,則應當按照成立的先後順序確認其法律效力,即成立後的法律效力優先於成立前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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