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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失職的六個案例

首先,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可能導致的社會危害;在監管過失情形下,監管人應當預見到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可能導致被監管人發生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其次,行為人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監督過失情形下,是監督人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監督義務,未能正確實施監督行為。

再次,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包括主管人員)具有支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是復雜多樣的,有多種原因,多種結果。對此,應進行宏觀把握和微觀區分,實事求是地找出案件發生的主客觀原因,特別是導致危害結果的人為原因;從系統的角度把握事物之間的復雜關系,分析各種危害行為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和原因,分清主次,進而審慎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踐中壹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的“結果”,再根據“結果”倒查“原因”,追溯“過程”各環節中的人為因素。壹般來說,只要存在危害結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其“過程”的某些環節必然存在錯誤行為。審查的重點應是每個人的“職責”與每個環節的實際“行為”是否壹致,嚴格用制度、規定和職責來衡量每個人的履職情況,相關責任是否落實,相關工作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存在疏漏,是否存在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和徇私舞弊,以及上述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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