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活動”的範疇: (壹)利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的支付人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賬戶的服務;(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兌現服務的;(四)其他非法支付結算資金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