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采暖期內隨意停暖屬於違約,但對於供熱公司來說是否存在不可抗力。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支持維護自身權益的精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區政府、供熱辦、供熱企業要認真組織供熱運行,相關供熱企業、熱源企業要做好街道銜接工作,確保延長采暖期供熱安全穩定、供熱質量達標。在采暖期內不安全、不穩定、不連續、不保質保量供熱,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供熱辦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熱辦,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隨意停止供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供熱辦公室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當事人。未事先通知當事人而中斷供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條供水、供氣、供熱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五十壹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停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未及時修復,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