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犬只外出時,應當由成年人牽帶,攜犬人應當隨身攜帶犬只的有效證照和免疫證明。車主不遵守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扣留犬只。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並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犬類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疫情擴散。
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養犬的防疫管理工作。
犬類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十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