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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購房定金的?

法律分析:商品房認購書定金條款作為商品房買賣的預約合同,是在壹方違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但當雙方不能就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時,則不能認為任何壹方違約。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不適用。因壹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房屋,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出售房屋,則未履行約定義務的壹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買賣雙方就預售或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難以達成壹致,未能簽訂合同的,不能歸咎於任何壹方,出賣人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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