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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應加蓋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的印章”,納稅人為承辦人。營業稅改增值稅流程沒有變化,各地執行依據仍然是印花稅條例,計稅依據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合同所含金額和增值稅分別註明的,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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