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懲罰。
在古代,刑名又被稱為秋官和憲部,是不同朝代的叫法。其主要職責是審定各種法律,然後對各地送來的案件進行核實。唐代刑部擁有壹部尚書,屬於第三類。擁有壹個部長助理屬於第四類,這是它的主要人員配備。
第二,禦史臺。
禦史臺以禦史臺為主,再輔之以禦史臺。唐朝貞觀以前,禦史臺只是奏事,沒有司法權。貞觀年間,禦史臺開始設置監獄,可以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每當遇到大案要案,禦史臺、刑部、大理寺都會組成聯合聽證會。
第三,大理寺。
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負責監獄案件的審理,是當時的最高法律機構。秦漢時期就有大理寺,但當時叫廷尉。直到北齊時期才改名為大理寺。按級別劃分,人員有大理寺卿、大理寺、大理寺丞、大理寺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