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中國明朝的法規,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執法的經驗教訓,詳細制定的。
《大明律》共30卷,包括五刑(摑、棒、徒、流放、死刑)、十惡(謀反、謀反、叛逆、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和八惡。這種作為六律總綱的六部制安排,承襲了元以來,在外觀上與唐律有所不同,在內容上也有諸多變化。又增加了壹項“叛徒”,這是上壹代沒有的。在量刑上,壹般是犯罪較輕的減輕,犯罪較重的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針對叛亂、造反等民間動亂的嚴厲措施。禁止“漢奸”、“與近官為友”、“談臣之德與政”,體現了明初朱元璋防止官員謀權、與黨為友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源於《唐律》,其中的摑、棒、徒、流、死五種刑,是所謂的常態刑,其他的如雜罪、砍頭、勒頸、遷徙、充軍、連枷、刺青、贖身、死刑等。,都是自己承擔的。所謂朝廷棍棒,由朱元璋付諸實施,其他大明律沒有規定的殘酷刑罰也層出不窮。至於金逸瑋的“監獄傳票”,這是最惡劣的謀殺,也是最有害的。後來,東廠、西廠、內廠相繼建立,嚴刑峻法,愈演愈烈,直至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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