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春秋》的獄刑,《魏律》規定的“八議”制度,《晉律》、《北齊律》確立的“準五役制”制度。漢代的《春秋》是法律儒家思想在司法領域的反應。其特點是根據《春秋》等儒家經典所倡導的精神原則來審理案件,而不僅僅是根據漢律。《春秋》實行的是“以心服人”的原則。如果犯罪人的主觀動機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嚴重違背了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也應當認定該罪從重處罰。魏明帝制定《魏律》時,在“八條意見”的基礎上,正式規定了“八條意見”制度。“八項意見”制度是減輕或懲罰封建特權人物犯罪的法律規定。包括討論親戚(皇帝的親戚)。討論過去(皇帝老了)、聖人(有傳統美德和影響的人)、能力(大才)、功績(大功)、貴族(貴族官僚)、勤政(勤為朝廷服務)、客(前皇族)。“準五役罪”制度在晉法和北齊法中已經確立。服飾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的制度,用以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根據服飾制度和親屬關系,分為騙人、崔子、大功德、小功德、餡五個等級。役制不僅決定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也決定了親屬犯罪時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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