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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股東以什麽價格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法律分析: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是可辨認的、可轉讓的、有價值的,不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資產不能用於出資:

1.不能獨立確認和評估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如商譽、想法、能力、智慧等。

2.依法不能轉讓的財產不能投資,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特許經營權、抵押和凍結的土地、房產、股權等物權。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進行固定價格的出資。其他:(1)貸款能否作為出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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