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壹條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64條,個人財產的連帶責任)
4.全額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償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足額出資的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