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無雇主命令加班,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是否加班取決於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工作導致自願加班,雇主不能支付加班費。但是,有壹點很關鍵。用人單位要證明是員工自願安排加班,而不是用人單位。因此,雇主必須有壹個適當的加班授權制度來證明這壹點。否則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主動加班,導致加班確認和支付。
員工把工作帶回家有兩種情況:義務工不加班;如果有證據表明這項工作是由雇主組織的,那麽這項工作就是加班。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因為用人單位做了太多的工作,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與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聘任機關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工作報酬和和弦報酬。第三十九條經營者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本機關同意,可以進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