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股後,公司無需承擔債務。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退股後,不再享有股東資格,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壹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壹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壹般來說,名義股東不承擔債務,但如果實際出資人存在出資瑕疵,名義股東也可能承擔債務。實際出資人未能通過名義股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公司債務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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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