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效力被否定,股東身份不被認可,股權被處置,名義股東風險。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但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將被認定為無效。代理持股關系應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形成,委托關系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需要雙方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才能建立委托關系,並簽訂委托合同或代理持股協議。
二、分析細節
股權代持協議風險,當顯著股東因未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執行人時,其債權人有權依據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權權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股權。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持股關系的情況下,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補充賠償責任。
三、如何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1.簽訂完善的股權持有協議;
2.為防止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為抵押股權;
3.要取得股東資格,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