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持有人持有股份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而代股東代持股份的約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只在實際出資人與持有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持有人對外應承擔責任。持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專門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普遍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2.代持股份有什麽法律風險?
1.股權持有協議的有效性被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但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將被認定為無效。
2.不承認股東身份。
代理持股關系應該是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它要求雙方具有建立委托關系、簽訂委托合同或代理持股協議的相同意向。如果沒有合同但雙方都有事實行為,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代理持股關系,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可以通過這種法律關系來確定。
3.衡平法受到懲罰。
當顯著股東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有權依據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權權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股權。
4.名義股東風險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持股關系的情況下,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