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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承銷業務的壹般流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尋找並確認客戶;2.約定的承銷條件;3.簽署承銷協議;4.盡職調查;5.簽署承銷合同;6.組織承銷團;7.承銷價格市場測試;8.簽署承銷團備忘錄;9.核保價格穩定運行;10.路演;11.決定掛牌價格;12.掛牌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前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法對證券發行申請進行登記。證券公開發行和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務院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進行審核,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登記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發行申請登記的證券,不得與發行申請人私下接觸。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發行人補充或者修改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證券發行申請登記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公開發行證券前公告公開發行文件,並將公開發行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發行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開發行文件公告前發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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