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連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人民幣1元,則退市;
2.上市公司在本所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將被摘牌;
3.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每天股東人數不足2000人的,將被摘牌;
4.如果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營業收入低於6543.8+0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壹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營業收入低於6543.8+0億元,公司將被摘牌;
5.如果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或者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將被摘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方式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