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沒收,加蓋“假幣”字樣並登記;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上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