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216條,“控股股東”是指:
(1)持股50%以上;
(2)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非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八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壹)投資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表決權;
(3)投資者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可以決定任命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
(四)投資者實際能夠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