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以作為副食品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和少數可以作為副食品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經挑選、清洗、切割、烘幹、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稱的蔬菜範圍。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中提到的蔬菜範圍。蔬菜罐頭是指以蔬菜為原料,經加工、罐裝、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制成的食品。
二、納稅人銷售蔬菜等增值稅應稅貨物,應分別核算蔬菜等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減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
2.農作物新品種培育;
3.中藥材種植;
4.樹木的培育和種植;
5.飼養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