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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扣押三年期限的法律規定

扣押股份的三年期限的法律規定如下:

1.扣押股份的期限為三年。人民法院凍結股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辦理延期凍結手續,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2.法院查封股權的方式包括:

(1)裁定禁止轉讓該部分股權對,人民法院強制拍賣或變賣;

(二)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股息或者紅利,但相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的;

(3)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可以直接裁定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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