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1。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控設備、實時監控汙染物排放並公開排汙數據的;將列入限期淘汰名單的淘汰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2、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3、未經批準將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壹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扣壓、扣留執法人員,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產或者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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