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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故意侵犯著作權的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處以100至5000元的罰款;未經合作作者許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罰款壹萬至十萬元或者總價二至五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未支付的罰款數額為1000至50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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