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少年管教所等機關依法開展的對未成年人的專項保護活動。
中國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犯罪情況,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最重要的有以下三種形式:
1收容教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由政府來照顧。”收容教養是政府對未成年犯集中管教的壹種方式,少年管教所負責單獨教育。通過收容教養的手段,使這些犯了罪但未被依法懲處的未成年人不在社會上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早日成為守法新人。
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是對觸犯法律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夠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多次教育拒不改造的人進行強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適用對象年齡壹般在16歲以上。在勞動教養機構中,未成年勞教人員和成年勞教人員分隊或分組管理。
勞動改造:勞動改造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刑事執行活動。對少數未成年犯,由就近的勞改場所或監獄負責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勞改機關應當將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嚴格分開,避免未成年犯被傳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