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庭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後,壹般會提前三天通知相關人員。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應當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公民可以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根據法庭的開庭地點和旁聽人數,必要時憑人民法院簽發的旁聽證進入法庭。旁聽人員可憑身份證在大門值班室辦理旁聽案件手續。在聽證過程中,壹般允許旁聽。然而,法庭紀律是必需的。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和訓誡。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經院長批準責令退出法庭或罰款、拘留。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金、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