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將“暴力”規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比如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抗稅罪、強迫交易罪、強奸罪、強迫猥褻罪、侮辱婦女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搶劫罪、妨礙公務罪、妨礙作證罪、強迫賣血罪等等。這些犯罪除少數以暴力為主要要件外,大部分犯罪也規定了脅迫等方法和手段可以構成犯罪。
(2)“暴力”雖然沒有直接定義,但法律術語實際上是指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作為脅迫的內容)實施這類犯罪,而在刑法中則使用“叛亂”、“暴亂”、“脅迫”、“綁架”、“毆打”、“聚眾擾亂”、“聚眾鬥毆”、“搶劫”、“暴亂”。如武裝叛亂、暴亂犯罪、綁架罪、綁架被押解人員、暴亂逃跑、聚眾持械搶劫監獄、強迫賣淫等等。
(3)沒有暴力的直接要求,法律術語也不意味著這類犯罪只能以暴力實施,但實踐中這類犯罪通常以暴力實施,傳統觀念和理論也認為這類犯罪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縱火、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
(4)雖然不具備上述特征或者特點,但法律會規定以暴力實施犯罪的,作為從重處罰,或者按照刑法規定的相應罪名處罰。比如第五項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各種走私犯罪的武裝掩護走私罪,非法拘禁罪,第二項、第三項的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由於法律對此類犯罪的規定不壹致,對於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內涵和外延也沒有統壹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