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配套設施、同壹場所的公共設施和物業、公共場所(場所)的權利;
3.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修;
4.有權自行或聘請他人合法維修物業自用部位的各類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進行施工的除外;
5.有權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範圍內同壹建築、設施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時組織維修;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本物業享有權利。重大管理決策的投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以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可以放棄承擔義務的權利。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