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素。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件、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壹般分為哪些種類的侵權行為?
1,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最基本的分類。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其過錯而實施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的壹般要件予以認定。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特殊規定,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為;
2、區分侵權行為和* * *與侵權行為。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人數量劃分的侵權類型,壹人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行為。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侵權為積極侵權,而由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默示不作為引起的侵權為消極侵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