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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政處罰標準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政處罰標準,根據情節輕重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具體的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2.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壹切公私財產關系。本罪的客體是各種公私財物,但破壞某些特定財物,除非刑法另有規定,不構成本罪。

2.客觀上是壹種破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毀壞是指破壞財產的存在,使其全部失去使用價值,損壞是指物品部分毀壞,但不完全失去使用價值。

3.主觀主體是故意,具有毀壞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故意毀壞財物明顯構成嚴重違法事實,但相關情況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進行處理的,即需要對犯罪事實的後果進行處理。對有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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