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對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範圍
(1)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二)配偶、父母和子女是合法的家庭成員,包括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
(3)近親屬的範圍,主要包括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姻親(配偶)。
(4) * * *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指共同生活壹定時期,在日常事務中互相幫助的近親屬。在生活事務上有壹定的時效性和互助性是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關鍵詞(特征),偶爾在生活或生活事務上互相幫助的近親屬不屬於家庭成員。
在關於近親屬和親屬、家庭成員的規定中,民法典有具體的解釋。壹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屬於近親。如果血親、公婆屬於親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壹般是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