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方便交通運營,車輛註冊為具有運輸經營權資格的單位,以單位名義運營,掛靠人向掛靠單位繳納壹定的管理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過所有機動車責任限額之和的,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內等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當事人請求已投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對未投保強制保險的被保險義務人或者侵權人就超過其份額的部分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車輛掛靠有哪些手續?
1.運輸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和委托書;
2.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多打印幾份;
3、車輛合格證及復印件,發票復印件1份,原件3份;
4.車輛附加費;
5.拿到車管所的申請,需要運輸公司蓋章;
6.拍照,發公告,線上通過,付費選號;
7.車輛保險交強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