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拐賣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或者可以依法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現行刑法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規定拐賣人口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出賣、欺騙、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