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防範關聯交易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機構安全、獨立、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銀行和保險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平、識別透徹、結構清晰的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
銀行業和保險機構應保持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的風險。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