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決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業。
同時,對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關閉期限和備案申請等作出了原則規定。
《管理辦法》在《條例》原則和總則的基礎上,對市場主體的辦理方式、具體流程、申請材料、扶持政策等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障政策有效實施。
(二)《管理辦法》是落實“六穩六保”的現實需要。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壹些市場主體因疫情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具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
為了降低維護成本,市場參與者有暫時“休眠”的現實需求。在落實“六穩六保”、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大環境下,這壹致力於緩解市場主體經營壓力的停業整頓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